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殷秀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41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殷秀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094.53元以及支付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2023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654.01元,手续费(其他费用)283.65元;2023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限被告殷秀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计至2023年3月20日止的违约金920.46元,2023年3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三、以上一、二项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9元,由被告殷秀金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41.1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41.1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