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57号
陈裕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陈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裕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7月26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96.17元、利息1546.16元、违约金578.48元;并支付从2022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2元,由被告陈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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