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626号
深圳前海百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振烨国际产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林琛、林烨、深圳百荟稳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百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全民通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全民通通盈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胡琬羚与被告深圳前海百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振烨国际产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林琛、林烨、深圳百荟稳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百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全民通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全民通通盈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胡琬羚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