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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31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0 11:4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3)粤0803民初231号  

林彩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林彩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林彩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3778.33元,以及支付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2023年3月15日止的利息和复利16585.95元;2023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限被告林彩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计至2023年3月15日止的违约金2075.21元,2023年3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92元,由被告林彩娇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927.9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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