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景辉(HANJINGHUI)、湛江市宝丰水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庞思华诉被告韩景辉(HANJINGHUI)、湛江市宝丰水产有限公司、钟土新、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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