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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50号
发布时间:2014-09-30 10:2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华、林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亚美诉被告陈华、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民事裁定书(撤诉)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50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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