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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314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2 15:0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3)粤0803民初314号  

梁伟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梁伟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梁伟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3月24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09.82元、利息731.07元、违约金549.66元、手续费(其他费用)226.08元;并支付从2023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42元,由被告梁伟春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5.4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5.4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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