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865号
林冬明、门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签定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按]字[湛江分]行[第一]支行[2016]年[501]号】对应的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650249.9元和所有本息还清时的利息(截至2023年2月1日,积欠利息暂计为6403.39元。2023年2月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偿还原告的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上述被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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