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042号
彭玺: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创显广告经营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5178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本金5178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自2022年7月31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6日为1203.81元)。上述一、二项暂计为52983.8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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