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204号
蔡妃凤:
本院受理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赔偿金2949.8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的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7日为168.96元),暂合计3118.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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