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90号
王熠琛: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平诉被告王熠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熠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秀平支付定作款13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1元,由被告王熠琛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54.4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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