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198号
黄华思、罗耀年:
本院受理原告覃定励诉被告黄华思、罗耀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人民币31085.3元(医疗费为179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650元、交通费550元、误工费2207元、车辆维修费16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判令被告一黄华思、被告二罗耀年在对上述款项在被告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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