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427号
陈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陈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4月7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673.05元、利息1513.43元、违约金718.59元、手续费(其他费用)10.03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8日起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88元,由被告陈剑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7.8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7.8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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