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03号
陈武兰、甘柱、陈武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武兰、甘柱、陈武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武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截至2022年2月24日的利息3000元,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甘柱、陈武珍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柱、陈武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武兰追偿;三、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陈武兰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208号2幢6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24198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债权数额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95元(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095.5元),由被告陈武兰、甘柱、陈武珍共同负担。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95.5元。被告陈武兰、甘柱、陈武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应向本院交纳5095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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