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964号
何耀东:
本院受理原告林亚平与被告何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96479.44元给原告林亚平;二、驳回原告林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99.67元,由林亚平负担1170.08元,何耀东负担4229.59元。林亚平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4229.59元;何耀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229.59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3376元,由林亚平负担1320元,何耀东负担2056元,何耀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林亚平迳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赵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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