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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3576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4-10 10:5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803民初3576号    

湛江市麻章区旺达燃气有限公司霞山湛港供气站: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与被告林志明及第三人湛江市麻章区旺达燃气有限公司霞山湛港供气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林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西五路14号144.7平方米土地范围内的自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将144.7平方米土地交还给原告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管业;二、限第三人湛江市麻章区旺达燃气有限公司霞山湛港供气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西五路14号144.7平方米土地交还给原告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管业;三、限被告林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其实际腾退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西五路14号144.7平方米土地之日止的占用费(按578元/月计算)给原告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03元,由被告林志明负担。原告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9.03元,被告林志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9.0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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