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642号
陈政强:
本院受理原告梁秋利与被告陈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政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秋利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政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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