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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656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0 15:2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656

张海骞、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张海骞、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骞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90146468)项下贷款于2023年4月14日到期;二、限被告张海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0792.14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5月8日的利息5033.89元,此后息费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张海骞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3号原汇花园3幢1204房[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79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以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对被告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4.47元,由被告张海骞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394.4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394.4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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