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11号
陈晓欣: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新兰芬幼儿园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付清原告2022年秋季学期学费伙食费以及购买园服与被铺的费用,费用分别为:学费与伙食费人民币4960元,园服8套人民币480元,被铺2套人民币400元;一共欠费为人民币584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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