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725号
胡汉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胡汉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胡汉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4月23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083.07元、利息1794.07元、违约金758.36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7元,由被告胡汉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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