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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9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5-19 17:1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95号    

陈鹏程、陈开君、湛江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陈鹏程、陈开君、湛江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被告陈鹏程、陈开君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按)字(湛江分)行(第一)支行(2020)年(104)号]项下贷款于2023年1月19日提前到期;二、限被告陈鹏程、陈开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1月4日的贷款本金875655.99元及利息9365.53元,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1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湛江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鹏程、陈开君上述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陈鹏程、陈开君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0.22元,由被告陈鹏程、陈开君、湛江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年五月十九    

 

 

 

联系电话:0759-2368976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6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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