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789号
梁穗芬: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梁穗芬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2023年2月物业服务费55.36元和公摊费用60.70元,共计616.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