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855号
林亚雄、洪鑫卓、洪嘉豪、洪鑫成:
原告何春莲与被告林亚雄、洪鑫卓、洪嘉豪、洪鑫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亚雄、洪鑫卓、洪嘉豪、洪鑫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林少波遗留在湛江市霞山区菉塘边坡村新区96号906房内的物品搬离,将房屋交还原告何春莲管业;二、被告林亚雄、洪鑫卓、洪嘉豪、洪鑫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66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将遗留物品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三、驳回原告何春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亚雄、洪鑫卓、洪嘉豪、洪鑫成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元,被告林亚雄、洪鑫卓、洪嘉豪、洪鑫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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