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079号
李振阳: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国梅水产经营部与被告李振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李振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国梅水产经营部支付货款31311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国梅水产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49元、保全申请费333.11元,共计931.6元,均由被告李振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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