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820号
陈卫明、林翠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卫明诉被告陈卫明、林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限被告陈卫民、林翠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日明偿还借款本金89550.2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本金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5.2%计算);2、原告陈日明对登记在被告陈卫民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东二路81号805房(粤房地证字第2006194号)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60000元的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陈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