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34号
陈震:
本院受理原告刘晶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万元及利息2352元(以24万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4月6日);请求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