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898号
黄岚:
原告马韵诉被告黄岚、陈理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二陈理健赠与被告一黄岚1046524.28元的行为无效;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1046524.28元给原告马韵;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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