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尚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尚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2023年4月14日拖欠的信用卡本金29772元、利息3953.5元及违约金1721.39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15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信用卡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55元,由被告吴尚荣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673.5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73.5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