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14号
吴培强、郑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鹏诉被告吴培强、郑少华、谢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吴培强和被告二郑少华向原告归还欠款10万元人民币以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18日为37930元;2、判令被告三在上述欠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案件受理费。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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