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033号
深圳市美滋味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松泉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滋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深圳市美滋味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松泉水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016.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6620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10.08元,合计11083.8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深圳市美滋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湛江市松泉水产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083.88元,被告深圳市美滋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083.8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