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逸芸:
原告马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逸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静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被告高逸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9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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