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69号
陈宁:
原告陶威与被告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威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二、限被告陈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威支付借款利息(借款19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借款3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上述利息总额不得超过31166元)。三、驳回原告陶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15元,由原告陶威负担734.15元,被告陈宁负担1095元。原告陶威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95元,被告陈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95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236899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