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雄:
原告郑迪文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迪文合伙资金41450元并支付利息(以4145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郑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被告李雄负担836.25元,原告郑迪文负担1950.7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36.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36.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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