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蕤、李偲芊:
原审原告林平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裁定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粤08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林平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审原告林平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