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794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森博科瑞莱空气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森博科瑞莱空气制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2.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2122.1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森博科瑞莱空气制冷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质量保证金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8元,由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6.8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6.8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