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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195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8-08 10:4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罗湛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95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昌玲偿还借款本金21500元及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昌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3元,由被告罗湛华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李昌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15.4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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