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726号
项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姝婷、王姝源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1、确认两原告王姝婷、王姝媛为被告的非婚生子女;请求2: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35000元(以每人每月2500元为标准,自2018年6月13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12日止,共54个月);请求3:判决被告自2023年1月起,每月25日向两原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请求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135000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