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日朝、高华超: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应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33.43元、公摊费用72.84元,合计1506.27元。二、限被告高华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27.99元、公摊费用82.27元,合计1010.26元。三、限被告郑少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61.37元、公摊费用95.08元,合计1156.45元。四、准许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任秋霞的起诉。五、准许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小玲的起诉。六、准许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日朝的起诉。七、驳回原告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陈应修、高华超、郑少强各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陈应修、高华超、郑少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各迳付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