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29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剑辉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金26795元。以上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2679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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