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86号
郑良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富士来鞋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4539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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