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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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8622.2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8622.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赔偿从获取代位追偿权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自2021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1日止,为1222.23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总额暂计:19844.43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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