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601号
陈勇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陈勇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勇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22年11月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4953.2元及支付利息1192.19元、违约金2395.12元,并按照《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6元,由被告陈勇冠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6.7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6.7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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