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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66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9-11 12:2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黄文仁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66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文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明发支付花生米款30500元及逾期利息(2023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5.325%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明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22元,保全费408.98元,合计795.2元,由原告陈明发负担171.68元,被告黄文仁负担623.52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623.5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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