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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1178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9-01 14:3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1178号    

钟华力:

本院受理原告梁德英与被告钟华力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钟华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71615.48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1月5日的利息43117.93元;以371615.4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梁德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0.96元,由被告钟华力负担。原告梁德英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470.96元,被告钟华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470.9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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