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81号
林小妹、谢亚清、宁观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林小妹、林芳、谢亚清、宁观娣、张丽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林小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22年11月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8096.43元及支付利息12244.53元、违约金3000元,并按照《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限被告谢亚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22年11月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01064.52元及支付利息13678.88元、违约金2000元,并按照《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三、限被告宁观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22年11月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6417.22元及支付利息9201.86元、违约金2718.92元,并按照《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9.74元,由被告林小妹负担1066.76元,由被告谢亚清负担1317.43元,由被告宁观娣负担75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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