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庞冠雄:
本院受理原告林云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冠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云海支付货款1990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5.325%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庞冠雄负担。原告林云海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34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4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