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伟春、邹秀玲:
本院受理异议人陈秀兰对申请执行人邓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伟春、邹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起的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执异58号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秀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李书记员、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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