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79号
吴友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吴友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友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9月25日的信用卡(卡号6222300525257534)透支款本金45192元、利息11582.28元、违约金2000元;并支付从2023年9月26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吴友奇负担1047.18元,被告吴友奇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1047.1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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