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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 民初239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9-27 17:4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 民初2395号

欧英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欧英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欧英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代位赔偿款18622.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11元,由被告欧英文负担265.56元,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0.5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65.5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65.5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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