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971号
官太:
本院受理原告韩杰诉被告官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官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韩杰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二、驳回原告韩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